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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习兵、谭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习兵,谭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01503。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习兵,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金芝,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习兵、谭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习兵、谭金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习兵、谭金芝期满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习兵、谭金芝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