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军,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军,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负责人:乔生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军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小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卫红审 判 员 刘 慧审 判 员 邵 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耿 瑗书 记 员 康 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