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忠智与林守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智,林守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911号原告:刘忠智,男。被告:林守义,男。原告刘忠智与被告林守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291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