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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忠智与林守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智,林守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911号原告:刘忠智,男。被告:林守义,男。原告刘忠智与被告林守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291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