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43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永兰与杜金、黄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兰,杜金,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3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永兰,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杜金,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黄彬,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程永兰和杜金、黄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程永兰与被执行人黄彬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程永兰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杜金、黄彬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永兰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杜金、黄彬的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