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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洪、周吕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周吕辉,周吕东,周吕雅,周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周吕辉,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周吕东,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周吕雅,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周吕莹,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周吕辉与被执行人周吕东、周吕雅、周吕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14日,分别向陆川县房产管理所、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部门按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22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协议,协助办理登记在周文华、周吕东名下的位于陆川县张村开发区的一栋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王洪名下〔该栋房屋占地98.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陆国用(1994)字第0619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周文华、周吕东;第一层房屋的房权证号为陆房证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陆房共证字第00001381号;第二层至第五层已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房权证〕。现申请执行人王洪自愿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并表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2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陈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衍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