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建忠诉砀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砀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1行赔初3号原告:李建忠,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波,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砀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1341321003194402E。法定代表人:戚敏凯,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忠诉被告砀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忠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