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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李国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负责人:罗伟强。被执行人:李国庆,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国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庆银行存款5887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