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2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路甲7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志豪,总经理。被执行人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北京方和正圆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楼A栋二层A224。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与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京0106民初12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双方确认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货款总计126000元。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46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3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二、若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则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原全部货款202758.18元;三、王小丰对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圈圈久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7)京0106民初126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