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九江市金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金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濂溪区赛阳镇金桥村七组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091407570。法定代表人于志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双钟镇台山大道学苑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60787888K。法定代表人石傲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9执26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