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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金青与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青,姜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375号原告:郑金青。被告:姜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青与被告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金青负担。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