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金青与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青,姜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375号原告:郑金青。被告:姜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青与被告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金青负担。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