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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8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耿晓斌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405号申请执行人耿晓斌,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耿晓斌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5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耿晓斌办理位于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幢1单元26层中南1户的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费用原告耿晓斌自愿承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耿晓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幢1单元26层中南1户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耿晓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