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润奎与李焕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润奎,李焕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润奎,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焕章,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曹润奎因与被上诉人李焕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润奎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润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润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特尔仓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竹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