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州鑫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韶关市鑫宇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鸿辉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鑫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鑫宇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鸿辉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937号原告:惠州鑫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站前一路8号(铁路水电培训中心大楼)*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雄,总经理。被告:韶关市鑫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方焱。被告:韶关市曲江鸿辉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开发区东范新村第*幢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春玲。原告惠州鑫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鑫宇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鸿辉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惠州鑫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鑫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