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振强与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强,宋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32号原告:王振强,住白山市。被告:宋文君,47岁,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强与被告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振强无法提供宋文君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宋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云凤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