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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2903号原告曹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马剑辉,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方方,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马剑辉,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方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5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13600元、护理费51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482元、伤残赔偿金5284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168322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7日22时许,在富平县秦正广场西侧公路上,被告杨某驾驶陕******号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外拖拉在地上的一根电线将原告曹某由南向北行驶的自行车拖倒,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富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曹某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曹某面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护理期限为30日。被告杨某的陕******号车辆系被告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虽然挂靠在第二被告的公司,但双方有约定,只是挂靠,不收取费用,发生交通事故及意外所产生的费用也与第二被告无关。对鉴定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被告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根据第二被告提供的合同书及法院在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取的证据,被告杨某车辆挂靠在第二被告公司从事渣土清运,第二被告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监督、考核管理和车辆调配,双方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负责,与公司无关。被告杨某认为自己没有参加鉴定机构的选择,但法院已通知其参加选择,被告杨某因自己个人的原因没能参加选择,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况,被告以此要求重新鉴定,不予支持。原告属单位工作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原告没有提供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原告请求标准过高,应分别按每天30元和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00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证据虽不合规范,但考虑原告住院期间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其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根据证据认定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65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护理费3000元(100元/天×30天)、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482元、伤残赔偿金5284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14428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杨某给付原告费用4565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身体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予以全部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杨某车辆挂靠在第二被告处从事运输经营,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双方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杨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482元、伤残赔偿金5284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144282元。二、被告陕西富平峰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