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93号原告李云某。被告:王某,女,1981年有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云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2017年7月17日原告李云某经电话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云某负担。审判员 马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焦昊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