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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文兴与被执行人颜帮佳、杜仲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兴,颜帮佳,杜仲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兴,男,生于1955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顶山镇。被执行人:颜帮佳,男,生于1952年7月,汉族,住巴州区顶山镇。被执行人:杜仲琼,女,生于1953年8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州区顶山镇。本院在执行冯文兴与颜帮佳、杜仲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帮佳、杜仲琼已全部履行(2012)巴州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州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