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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覃朝军、练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朝军,练雄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311号申请人:覃朝军,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宾,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练雄珍,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住。申请人覃朝军与被申请人练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覃朝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练雄珍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红卫路城东商住大厦x幢x层x套房屋在价值15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朝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练雄珍名下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红卫路城东商住大厦x幢x层x套房屋在价值15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覃朝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覃海光人民陪审员  刘昭婷人民陪审员  纪庆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谭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