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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姜骁驰、蓝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骁驰,蓝鑫,徐华斌,毛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保410号申请人:姜骁驰。申请人:蓝鑫。被申请人:徐华斌。被申请人:毛铃芳。申请人姜骁驰、蓝鑫与被申请人徐华斌、毛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骁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骁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徐华斌、毛铃芳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姜骁驰、蓝鑫共同所有的坐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锦绣玲珑府10幢10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