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财保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平、孙陆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平,孙陆万,郑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60号之一申请人:姚平,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孙陆万,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郑美珍,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姚平与被告孙陆万、郑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孙陆万、郑美珍所有的位于义安区五松镇康居小区4栋405室不动产房屋及该房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用(保全金额420000元)的查封。同时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陆万、郑美珍所有的位于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新村29栋502室房屋和位于五松镇康居小区自行搭建的门面房一间及该房拆迁补偿费用(保全金额420000元)。并与姚桃花以共同财产位于义安区五松镇湖畔人家A区3栋501室不动产(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陆万、郑美珍所有的位于义安区五松镇康居小区4栋405室不动产房屋及该房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用(保全金额420000元)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孙陆万、郑美珍所有的位于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新村29栋502室房屋和位于五松镇康居小区自行搭建的门面房一间及该房拆迁补偿费用(保全金额4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