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匡罗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匡罗善,高凤婵,青岛菁林园畜牧业有限公司,青岛瑞和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甲。法定代表人:朱庆良,行长。被执行人:匡罗善,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凤婵,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菁林园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后芦村东。法定代表人:匡罗善,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瑞和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张应社区寺前村。法定代表人:王见强,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匡罗善、高凤婵、青岛菁林园畜牧业有限公司、青岛瑞和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高凤婵与民事调解书中被告高风婵姓名不一致,被执行人青岛瑞和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调解书中组织机构代码查询此公司不存在,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鲁0281执1136号案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