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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森与邱艳民、王艳平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森,邱艳民,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赵森,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庄头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西。被执行人:邱艳民,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灵县梁庄九年制学校教师,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王艳平,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灵县第五中学教师,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本院在执行赵森与邱艳民、王艳平金钱给付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艳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艳平工资被另案冻结。且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