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森与邱艳民、王艳平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森,邱艳民,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赵森,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庄头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西。被执行人:邱艳民,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灵县梁庄九年制学校教师,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王艳平,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灵县第五中学教师,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本院在执行赵森与邱艳民、王艳平金钱给付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艳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艳平工资被另案冻结。且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