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崔占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刑初40号公诉机关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占海,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人崔占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占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柱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季,崔某1和其哥哥崔某2承包乌兰花镇东圪蛋和东什颗村的土地,其父崔占海同年建设圈灌并负责管理种植,被告人崔占海在未取得其子崔某1和崔某2的同意,并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东什颗村东林地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48.9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树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1.书证:自首书、人口信息证明、崔占海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1、崔某2、张某、孟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占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子王旗林业局涉林案件小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占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占海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亩数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季,崔某1和其哥哥崔某2承包乌兰花镇东圪蛋和东什颗村的土地,其父崔占海同年建设圈灌并负责管理种植,被告人崔占海在未取得其子崔某1和崔某2的同意,并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东什颗村东林地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30.7亩。(四子王旗森林公安局重新作出的鉴定亩数)(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树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被告人崔占海于2017年3月3日主动到四子王旗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自首书、人口信息证明、崔占海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崔某1、崔某2、张某、孟某的证言、被告人崔占海的供述与辩解、四子王旗林业局涉林案件小组鉴定意见书、及重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性质,造成林地毁坏。毁坏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占海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占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5000元。(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利宏审 判 员 高桂莲人民陪审员 高 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建造,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