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博豪诉被告东莞易妈妈婴童百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博豪,东莞易妈妈婴童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42号原告石博豪,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东莞易妈妈婴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80号希尔顿广场1栋907、908房。法定代表人何广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博豪与被告东莞易妈妈婴童百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博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博豪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原告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