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浦小宁与银川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小宁,银川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61号原告:浦小宁,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银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田长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浦小宁与被告银川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浦小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浦小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浦小宁负担。审 判 员 蒋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钰莹书 记 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