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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谭可兵与李平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可兵,李平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谭可兵,男,生于1966年3月2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平齐,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谭可兵申请执行李平齐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6891.8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平齐应付谭可兵借款66891.8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