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合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705号原告: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4158189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印大道1299号康桥公寓7幢104。法定代表人:王大智,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合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71615),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006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C幢2906室。法定代表人:凌先志。原告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南京信航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薇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