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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809李阳与刘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刘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809号原告:李阳,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元英,女,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李阳与被告刘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权 伟审 判 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姜广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