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银玲与李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玲,李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150号原告张银玲,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洪艳,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张银玲与被告李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银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XX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