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公司、杨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公司,白云飞,杨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公司,住所地五台县文昌路。负责人:牛海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飞,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五台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云飞、杨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审判员 刘 海 霞审判员 冯 慧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