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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杨某、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杨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91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1954年1月1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029630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玲,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808945)。被告:杨某,男,汉族,1942年12月1日生。被告:吴某1,女,1948年6月25日生。被告:吴某2,女,1978年3月17日生。原告郝某诉被告杨某、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被告杨某、吴某1、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继承人吴景系夫妻关系,吴景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南京市银城花园13号501室不动产未继承。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吴景的遗产。原告郝某与被继承人吴景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吴某2。吴樾人与李梅力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吴景、吴某1两子女,后吴樾人和李梅力离婚,吴景、吴某1由吴樾人直接抚养。××××年××月××日吴樾人与杨元芳结婚,吴景、吴某1及杨某(杨元芳与前夫之子)随二人一起生活。2000年1月19日,吴景因病死亡。2013年6月11日,吴樾人表示放弃对吴景名下南京市银城花园13号501室房产的继承。2014年7月13日,吴樾人去世。2017年1月15日,杨元芳去世。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告杨某答辩称,要求依法处理。被告吴某1答辩称,认可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吴某2答辩称,认可享有八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郝某与被继承人吴景(2000年1月19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吴某2,并购买了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13号501室房屋。吴景、吴某1系吴樾人(2014年7月13日死亡)与李梅力(2006年9月1日死亡)两子女,后吴樾人与李梅力离婚。吴樾人与杨元芳(2017年1月28日死亡)于××××年××月××日结婚,吴景、吴某1及杨某(杨元芳与前夫之子)随二人一起生活。李梅力与李林(××××年××月××日死亡)结婚,育有一子李某、一女李安红。李梅力父亲李朴园,母亲车菲露均先于李梅力死亡。吴樾人于2013年6月11日表示放弃归该不动产的继承。审理过程中,李某、李安红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庭审中,原被告确认登记在吴景名下的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13号501室不动产由郝某享有三十二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吴某2享有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郝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补偿杨某60000元,郝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补偿吴某118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产证、户籍登记表、死亡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登记在吴景名下的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13号501室不动产达成的协议,即郝某享有三十二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吴某2享有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郝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补偿杨某60000元,郝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补偿吴某1187000元。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吴景名下的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13号501室不动产由郝某享有三十二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吴某2享有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郝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补偿杨某60000元,郝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补偿吴某1187000元。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郝某、被告杨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某1、吴某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 芳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