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段超瑞与方亚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超瑞,方亚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857号原告:段超瑞,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方亚军,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超瑞与被告方亚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超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超瑞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超瑞负担。审 判 长 沈 默 升法官助理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习松(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