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祥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祥龙,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祥龙,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延刚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6)皖112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祥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被执行人王文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缴纳罚金。本院依据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12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