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叶瑞林与黄志浩、陈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瑞林,黄志浩,陈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31号之一原告:叶瑞林,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黄志浩,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陈丽峰,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叶瑞林与被告黄志浩、陈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叶瑞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瑞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叶瑞林负担。审 判 长 蔡 艳 艳人民陪审员 欧阳小红人民陪审员 黄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