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玉泉、吴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泉,吴威,广峻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徐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泉,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吴威,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广峻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吴威,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国东,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泉与被执行人吴威、广峻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徐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学审 判 员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文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