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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代琪与戴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琪,戴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591号原告:代琪,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戴慧,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代琪与被告戴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代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琪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