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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辛学根与赵安生、秦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学根,赵安生,秦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193号原告:辛学根,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东,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安生,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秦俊杰,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学根诉被告赵安生、秦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