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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与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陈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树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