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方群、刘福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方群,刘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陆方群,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刘福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陆方群与刘福顺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也为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关下落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