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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方群、刘福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方群,刘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陆方群,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刘福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陆方群与刘福顺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也为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关下落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