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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堞工贸有限公司、郑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堞工贸有限公司,郑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243号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崇仁县人民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1056Q。法定代表人:曹临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民,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崇仁县。被告:江西金堞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410003877。法定代表人:郑安军,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郑安军,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堞工贸有限公司、郑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金堞工贸有限公司、郑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江西金堞工贸有限公司、郑安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院管辖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现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晓敏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人民陪审员  郑华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夏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