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李玉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李玉平,张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住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西路121号。被执行人:李玉平,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金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与李玉平、张金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玉平、张金岭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焦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