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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李玉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李玉平,张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住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西路121号。被执行人:李玉平,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金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与李玉平、张金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玉平、张金岭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焦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