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9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680号原告: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创业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牛长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89号。原告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原告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志霞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张荣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