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碧林与周建均、蔡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碧林,周建均,蔡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009号原告:徐碧林,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建均,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蔡建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徐碧林为与被告周建均、蔡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周建均、蔡建伟归还原告徐碧林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碧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均、蔡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被告周建均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蔡建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原告依约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周建均后,被告周建均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碧林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蔡建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建均、蔡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