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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永庆、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庆,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伦明,陈忠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庆,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亮,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桲椤村。被执行人:段伦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陈忠景,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张永庆与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伦明、陈忠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伦明、陈忠景银行存款2914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