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吴小兵、吴燕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吴小兵,吴燕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9号原告:徐金兰,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小兵,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燕婉,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吴小兵、吴燕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