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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吴小兵、吴燕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吴小兵,吴燕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9号原告:徐金兰,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小兵,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燕婉,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吴小兵、吴燕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