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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宁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牛诚勇,元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性,住林州市曲山村东曲山村蜜蜂路8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41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新乡市和平大道185号,法定代表人何克。被执行人:牛诚勇,男性,住林州市曲山村后曲山村水库东路46号。被执行人:元旗,男性,住林州市振林街道李庄四区1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牛诚勇、元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8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