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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与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2337号原告: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五里坡奶牛养殖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系该公司行政场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宁街祥和大厦1002室。法定代表人:郭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隆,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被告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6116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61164.8元的利息损失45.78元(截至2017年4月11日),之后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原告因公司财务支付系统出现问题,将50万元支付给被告。原告发现后,扣减原告前期未结被告货款64829.2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435170.8元。在原告的多次崔要下,被告仅向原告返还374006元,尚欠61164.8元至今不予返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17年1月25日给被告支付50万元是事实,被告在2017年3月13日也退还原告374006元。但2016年9月16日,被告给原告销售了一车价值61676元的燕麦草,原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故被告从上述50万元中一并扣除了。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付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给被告付款5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银行支付凭证一份,以证明2017年3月13日被告给原告返还374006元;证据三、通知函一份,以证明被告给原告供应的燕麦草,因有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拉回,否则按垃圾处理,被告同意并签名确认;证据四、苜蓿干草捆供销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有权退还。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业务往来明细一份,以证明自2016年7月21日至9月16日,双方发生苜蓿和燕麦草买卖价款共计435994元;证据二、支付货款回单五张,以证明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的情况;证据三、发票四张,以证明被告给原告供应苜蓿及燕麦草的价款;证据四、支付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给原告退还374006元。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及本案案情对原、被告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一、原告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三,被告虽不认可,但该证据上明确载明:因被告供应的燕麦草不合格,原告要求退货,否则按垃圾处理的意见,被告相关人员表示同意,故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四,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买卖苜蓿干草的合同,与本案争议的燕麦草无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二、被告的证据一至证据三,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的证据四与原告的证据二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月25日前,原告尚欠被告货款64829.2元未付。2017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账户上汇款50万元。原告发现错付后,要求被告扣除应付的货款64829.2元,退还435170.8元,但被告只向原告退还374006元,尚有61164.8元至今未退还给原告。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因错将50万元汇给被告,扣除被告应收货款64829.2元,被告应当将不当得利435170.8元返还原告。被告至今有61164.8元未返还,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且原告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61164.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1月25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贾淑玲人民陪审员任振淼人民陪审员薛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