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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艳保与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艳保,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丁艳保,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万臣,经理。申请执行人丁艳保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丁艳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支付给丁艳保100948.75元(含工程欠款91900元,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1048.7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414.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