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秀娟、白立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娟,白立荣,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异1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秀娟,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白立荣,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艳,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服刑。在本院执行李秀娟、白立荣与李晓艳(2015)北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2016)冀0304执134号】中,异议人李秀娟、白立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李晓艳的丈夫张俊民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娟、白立荣称,由于李晓艳与张俊民系夫妻关系,李晓艳因诈骗申请人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丈夫张俊民经营矿厂的债务,基于被执行人李晓艳因诈骗所得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由李晓艳、张俊民夫妻共同退赔申请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晓艳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晓艳将违法所得391200元退赔被害人李秀娟、白立荣。李晓艳不服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冀03刑终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6年4月7日,李秀娟、白立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冀0304执134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艳名下位于秦皇岛市××区和平里天洋新城5-4-502号房屋(建筑面积39.27㎡),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晓艳将犯罪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退赔,但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晓艳的相关财产,如不能满足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的丈夫张俊民主张退赔权利,应另案解决,不宜在本案中追加张俊民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娟、白立荣的追加被执行人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郭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