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嵇某某的起诉。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茆 翔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汀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